【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傢帶來法律知識考試《談談“民告官”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1985年8月,浙江省蒼南縣農民包鄭照傢,征得鎮城建辦的同意,動工建房並辦理瞭產權登記。但蒼南縣政府認為,房屋蓋在河堤范圍內,對抗洪防汛造成瞭幹擾,要求包傢自行拆除,包傢沒有理會。1987年7月,縣政府組織人員將部分房屋強行拆除。本要拿起炸藥包,與拆遷的人同歸於盡,在兒子的勸阻下,包鄭照拿起瞭法律的武器。1988年8月25日,溫州中院在蒼南縣公開審理瞭此案。庭審從早晨一直持續到晚上10點。庭審結束時,縣長黃德餘走瞭過來,包鄭照先是愣瞭一下,才趕忙伸出手。黃德餘說:“無論官司勝敗,你們一傢作為蒼南縣的公民,政府今後仍要為你們服務。”3天後,法院判決認定房屋屬違章建築,強行拆除合法、正確。包鄭照不服。同年12月,浙江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這就是當年的“民告官”第一案。不久後,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逐步增加。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社會各階層的法律意識不斷的再增加,以往官民的沖突都是在暴力下解決的,而當今的社會官民間的矛盾則是通關法律手段來捍衛,那我們所謂的“民”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來捍衛自己在“官”這裡受到的“不平等”。我們把這種法律手段叫做行政訴訟。那什麼是行政訴訟,隻要是民想告官都能告嗎?在事業單位考試中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如何進行考察的?接下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概念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
(一)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1.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強制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對行政許可不服的。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行政征收、征用不服的。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對侵犯經營權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對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對行政給付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對行政合同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對其他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國傢行為,比如國防、外交等國傢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內部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最終裁決,比如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5.刑事司法行為,比如公安、國傢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行政調解行為與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以上就是行政訴訟法院可以受理的一些行為,那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我們事業單位考試中是如何考查的,我們看看具體的考試方式。
真題展示: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的訴訟是:
A.某個體攤販因對罰款、吊銷執照不服提起訴訟
B.某人認為縣公安局違反《治安處罰條例》規定濫用處罰權而提起訴訟
C.某國傢機關一處級幹部因對撤銷其職務不滿提起訴訟
D.某企業認為某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而提起訴訟
【答案】C。解析:《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傢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故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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